苏州公务员国家公务员

首页 > 国家公务员

2018国考备考:诉讼法-刑事诉讼法二

苏州华图 | 2017-08-22 11:46

收藏

  国家公务员备考群454150283 2017国家公务员备考群

  苏州公务员考试发布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文章,文章为华图名师团教研组老师原创,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,苏州华图(http://suzhou.huatu.com/)发布文章2018国考备考:诉讼法-刑事诉讼法二如下:

  三、证据:

  ㈠证据的概念: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。

  ㈡证据的特征:客观性;关联性;合法性指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(限言辞)

  ㈢证据的意义:

  1.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;

  2.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;

  3.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;

  4.证据是促使罪犯认罪的武器,也是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工具。

  ㈣法定的证据种类:

  1.物证、书证:

  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是书证;以物质属性、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是物证。

  具有两种作用的,既是书证又是物证。

  2.证人证言:

  一般是以笔录加以固定的口头陈述,但经办案人同意,也可由证人亲笔书写书面证词。

  3.被害人陈述。

  4.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。

  5.鉴定结论: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,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。

  6.勘验、检查笔录:包括文字的记载、绘制的图样、照片、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。

  7.视听资料:包括录音、录像、储存设备所储存的信息。

  ㈤刑事证据的分类:1.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;

  原始证据也称:一先手材料;传来证据也称:第二手材料。

  2.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;

  3.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。

  言辞证据: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。

  实物证据:物证、书证、勘验、检查笔录,视听材料一般也认为是实物证据。

  4.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:

  直接证据:是能够单独、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。

  间接证据: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,需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。

  以上是2018国考备考:诉讼法-刑事诉讼法二全文,更多详细信息请关注苏州华图官网:http://suzhou.huatu.com/,或关注苏州华图微信公众号:suzhouhuatu,及时了解公务员考试资讯及备考资料。

分享到

微信咨询

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

全部资讯

copyright ©2006-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